分手时,男方向女方出具了一张10万元欠条,如今俩人打起了官司。郑州市民李汉青(化名)后悔死了:没想到一时冲动写下的10万元欠条,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李汉青今年31岁,2001年,他与小自己1岁的徐丽(化名)结识,并很快擦出了爱情的火花。2002年4月,俩人同居在了一起。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的感情出现了严重问题,并于2003年10月分手。作为分手的代价,李汉青向徐丽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李汉青欠徐丽10万元,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每月还款3000元;2004年11月以后,每月还款2000元,2007年7月10之前还清。
写下“感情欠条”后,李汉青没太在意,也没有及时按照约定向徐丽“还款”。可是,徐丽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两年多没能收到“还款”,她便于2006年9月将李汉青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万元。
“我压根没有借她的钱,又怎么可能欠她10万元呢?”收到法院传票后,李汉青才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他认为,自己和徐丽不存在欠款的事实,自己所出具的只是情感欠条,法院应认定其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汉青欠徐丽人民币10万元,有欠条为证,且李汉青确认欠条是真实的,那么徐丽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李汉青认为自己所写的是感情欠条,但是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主张欠条无效,所以他的证据不能推翻欠条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欠条有效,并判令李汉青归还徐丽2003年11月至向法院起诉之日期间的欠款82000元。余下的未收到款项可以另行起诉。
李汉青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此案中涉及的欠条,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而且,类似的“感情欠条”已有了胜诉先例。
“撤销、变更合同的难度很大。” 即使签名的一方认为自己是一时冲动所至,向有关部门主张合同无效,但想要获得支持,必须有十分过硬的证据。
有关人士提醒市民,在生活中遇见了需要签名确认的情况,假如不是事实,最好不要签名,因为签名的同时,合同就生效了,签名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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