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老总宋海潮与未婚女子白好妞非法同居4年有余,分手后宋海潮立下协议,愿将两人购买的一半房产送给白好妞、另给白好妞10万元生活补偿费。他这一行为被妻子得知后遂将两人告上法庭。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白好妞返还房产折价款及现金11万余元。
两被告宋海潮、白好妞自1999年11月开始同居。2002年10月,两人以16万元的价格共同购房一套。2004年9月30日,两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宋海潮愿意将两被告共有的价值18.5万元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送给被告白好妞,同时被告宋海潮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万元作为对白好妞的补偿,宋海潮及其家人均不得要回房子的一半,否则,宋海潮加倍补偿30万元给白好妞等。2004年11月15日,白好妞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2005年1月23日宋海朝向白好妞的银行帐户转入2万元。
2007年元月份,当宋海潮的妻子高风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即把两人告上法庭,认为丈夫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赠与他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住房系两被告共同购置,其所有权应由两被告共有,被告宋海潮所享有的一半房产及付给被告白好妞的现金2万元,是在其与原告高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宋海潮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送给白好妞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判令被告白好妞、宋海潮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白好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凤现金十一万二千五百元。
宣判后,一审被告白好妞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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