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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邀请朋友喝酒 致人死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7-10-12 15:19:48


    喝酒过量,不仅会伤身体,还可能丧命。被告石某好心邀请朋友喝酒,不成想朋友喝酒过量,不治身亡,被登封法院依法判决赔偿。

    2006年12月25日,被告石某邀请从银川回来的好友李某喝酒,并邀杨某等四人做陪。由于心情好,几个人开怀畅饮,一共喝了五瓶“泸洲老窖”。席间,李某突然从椅子上倒下来,石某等人当即拨打“120”进行抢救,但终未能挽回李某生命。事后,石某交予李之妻3万元赔偿金。但李某之妻及家属认为赔偿太少,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白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酒,且多次不听他人劝阻,最终导致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石某是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对李某之死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他参与人注意义务较小,应酌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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