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一辈子大事,一定要慎重。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致婚后很长时间未建立起和睦的婚姻生活,最终被登封法院判决离婚。
2004年2月10日经人介绍,李某与郑某闪电登记结婚。 2005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孩玲玲。因婚前相互不了解,被告个性较强,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李某于是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调解和好无望,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女孩玲玲(现2岁)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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