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挣大钱可以说是每一个老董、经理的共同目标,可是营利挣钱也不能忘了法律。前不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虚报注册资本案,被告人张红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93600元。
高中文化程度的张红亮,1969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被捕前是河南省裕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正处于人生大好时光的他,是很多人的羡慕对象。可就在他成立公司后不久,他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提起公诉。
2003年10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张红亮虚报注册资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查明,1998年6月,被告人张红亮在申请设立河南省裕兴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通过关系开了一张该公司在郑州市工商银行乔家门支行一马路分理处有968万元存款的假证明后,张红亮持假证明到郑州市审计师事务所,而该所未实际验资就为张红亮出具了河南省裕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68万元的假验资报告。后于同年10月,被告人张红亮又携此假报告等材料到荥阳市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该所对其部份实物审核折价60万元,加上假验资报告中的968万元,为张红亮出具了河南省裕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28万元的虚假验资报告。被告人张红亮又持此报告等材料到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该局的信任,于1998年10月28日为河南省裕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并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亮无视国法,在申请河南省裕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过程中,使用假存款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惩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金融犯罪的预防更是需要加强。目前可以说预防金融犯罪的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我们执法人员的责任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设想本案中,既使张红亮利用一些关系,向有些人走了后门,但其他人如果能更加负责一些,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伎俩就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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