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去浴池洗澡,放在衣柜中的钱物不翼而飞,遂诉求浴池赔偿。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浴池赔偿顾客乔某钱物折款441元。
顾客洗浴遭窃
4月14日下午,中牟县的乔某到中牟县一家洗浴中心洗澡。该浴池吧台及换衣处有“贵重物品交吧台存放,否则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
乔某洗浴时,将衣物锁到了衣柜中。当洗完澡后,他发现存放衣物柜门上的搭条从锁鼻处断开。经清点,乔某发现一件上衣丢失,同时还丢失580元现金及身份证、驾驶证等。乔某遂找浴池赔偿,但协商未果。
于是,乔某将浴池经营者张某、李某夫妻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浴池被判担责
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乔某在浴池洗浴,浴池应对乔某的钱物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管护义务。虽然浴池在店堂中设有免责告示,但这种告示相当于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责任。同时,乔某自己也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乔某丢失上衣的折价款为50元,遂判决张某、李某承担乔某现金及衣服损失的70%,即441元。
不服一审上诉
接到一审判决后,张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乔某对其丢失的财物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仅依据乔某自己的陈述就判决浴池担责,不能成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一般常理,顾客到浴池洗浴不可能告知他人所带的现金数量,所以一审法院根据乔某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其丢失580元现金及衣服并无不当。同时,根据一般理解,580元不属于大数量的现金,不属于贵重物品,无需交吧台寄存。因此,郑州中级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遂驳回张某、李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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