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月】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肖月。欢迎大家收听由《郑州新闻广播》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安报》在每周星期六下午17点钟联合播出的《法官说法》节目。今天走进我们直播室的特邀嘉宾是中牟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庭长张进花法官。
听众朋友,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讲述的案例是由婚外情而引发出来一起诉讼。王天朝法官,应该说这是一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我相信这个非常具有故事性的案例一定会让我们大家从中了解到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会带给我们一些生活中非常有益的警示的。先一起来了解详细案情。
【案情】
2004年8月,王勇和李惠在合伙做生意中相识,后来双方产生恋情并且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他们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李惠生下一个男孩儿,取名叫“王环”。不久,王勇和李惠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发生矛盾,而且越闹越凶,最后两人便解除了同居关系,并且达成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儿子王环随母亲李惠生活,王勇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协议签订后,王勇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平时也探望过孩子。半年之后,李惠带着儿子又和别人结了婚。自打李惠结婚后,王勇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了,李惠从此也不让王勇再来探望儿子王环。王勇觉得很生气,他认为:你李惠现在已经成了家,孩子由你们夫妻俩抚养,我也就不用再支付孩子生活费了,但是,孩子毕竟是我的骨肉,你凭什么不让我看望孩子啊?可李惠也强调说:你连孩子的抚养费都不愿意出,为什么要让你看望孩子呢?再说,我现在已经成家了,你一次次的来看孩子,扰乱了我们家庭的正常生活,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啊!因此就拒绝王勇看望孩子。无奈之下,王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行使探望自己非婚生儿子王环的权利。
【问题】
1、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能不能探视自己非婚生的子女呢?
2、女方结婚后,王勇还用不用继续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他假如不支付,女方是不是就有权力拒绝男方探视孩子呢?为什么?
【评析】
(1)本案中王勇与李惠解除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子王环随李惠生活,王勇作为其生父享有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离婚后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亦应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女方朱会与他人结婚后,王勇仍是孩子的生父,作为孩子的生父仍有义务支付其非婚生子的抚育费。
假如王勇不支付抚育费,女方李惠也无权拒绝王勇探视子女。因为:首先,探视权的法律特征之一是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剥夺对方行使探视权。本案女方李惠不得拒绝王勇探视孩子。其次,探视权的另一个法律特征是行使探视权是无条件的。探视权的行使,不以父或母支付抚育费为前提,既使某种原因该父或母未能支付抚育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以对方不支付抚育费或暂时不能支付抚育费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再次,探视权的行使也不能以父或母的再婚为条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再婚,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再婚都不影响其探视权的行使。虽然本案女方已和他人结婚,但并不影响王勇探视孩子。
最后值得提醒大家的一点:探视权虽是无条件的,但决不是可以滥用的。探视权的行使不得有损子女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可以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并且探视权行使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存在探视权问题。
17:55分结尾:案例分析评判完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因为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最后分道扬镳的情况,我们大家也还都是可以理解的,关键在于怎样安排好身边孩子的问题。我想,不管那些家庭中是怎样的一种情况,都应该尽可能的从如何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方面去多想一想。毕竟,孩子都是祖国的未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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