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原告邵某与被告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维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该食品公司赔偿原告邵某7.2万元,以弥补因排放气体污染造成梨树减产的损失。
邵某在惠济区苏屯村承包荒地栽种梨树,2005年6月,被告在紧邻原告的梨园建厂并投产,排放的有害气体污染了原告的梨园,致使原告的梨树2005年早期落叶,从而导致2006年极少开花,极少挂果。后经双方协商,2005年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2006年的产量损失双方协商未果。
参考郑州市惠济区环保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排放的气体污染了原告的梨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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