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档案:刘思源,女,30岁,回族,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她深钻审判业务,勤于动笔动脑,参与审理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特殊、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先后荣获“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被誉为“刑事审判领域的‘新兵老将’”。工作之余,她结合审判实践撰写的数篇理论文章,在各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有的还被评为优秀法学成果奖。 个人感言:当你无法选择客观环境时,你就要想办法去尽快适应它。我不愿看到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但我是一名刑事法官,责无旁贷地要把一起起案件办成铁案。
大要案面前显身手
刘思源还在大学校园读书时,就希望有一天能圆法官梦。那时,她想做一名民事审判法官,想凭着自己的努力化解当事双方的矛盾,打造人世间的和谐之美。当她以优异的成绩考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组织上给她安排到刑事审判岗位上。
“说实话,当时我不理解组织上的安排,甚至觉得很委屈。刑事审判面对的都是恶性案件,我不理解那些被告人怎么会做那么多违法的事。”回想起刚走上工作岗位时的情形,刘思源笑了。“一位在刑事审判战线上奋斗了一辈子的老法官看出了我的顾虑,就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刑事审判事关重大,事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事关法律的尊严,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既然从事这项工作,就要责无旁贷地把一起起案件办成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老法官这句饱含叮嘱和期望的话语,激励着刘思源在刑事审判战线上“冲锋陷阵”。
2005年年初,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系社会稳定的特殊刑事案件,为审理好此案,法院专门成立了一套班子。打字速度快、思维敏捷、综合素质良好的刘思源被抽调到这支特殊的审判队伍中,担任书记员工作。2005年春节尚未过完,刘思源就和其他同事开始了工作,她连续3个多月没有休息过一个节假日,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该案的审判工作中。她每天早早来到办公室里,坐在电脑前开始准备一天的工作材料,每个华灯初上的傍晚,她仍孜孜不倦地埋头在案卷中。从庭前提审被告人、制作庭审预案和庭审提纲,到多次召开庭审准备会,与控、辩、诉三方的庭前沟通协调。她不仅出色地完成了书记员的工作,还承担了大量的文字材料工作。她不畏繁琐、不怕麻烦,不放过任何细节,经常加班到深夜,成为专案组的得力干将。
2005年3月15日至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刘思源连续4天担任法庭记录,每天一坐六、七个小时,采用电脑速记方式记录了十余万字的庭审记录,既完整又美观,前来旁听庭审的社会各界人士无不为之惊叹。一审宣判后,她又作为法律咨询组的成员,奔赴并驻扎在案发地,冒着夏日的酷暑,忍着蚊虫的叮咬,开始了为期十余天的法律咨询工作。因熟悉案情,她受命接待了大量的当事人,耐心地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帮助。当地有些群众感叹道:“法院这个年轻姑娘说得在理,俺没啥可说的了。”
2006年春节过后,刘思源又参加了一起特殊案件的专案组。说此案特殊,因为被告人胡某曾任巩义市小关镇党委书记、巩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其身份之特殊、案情之复杂,使此案备受省、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拘禁、贷款诈骗等7个罪名,涉案金额上亿元。刘思源协同专案组的其他同事,同甘共苦,呕心沥血,在历时将近1年的时间内,审查了数千页的卷宗材料,历经4天的庭审,制作了300多页的法律文书,顺利完成了该案的全部审判工作,给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卷。
心系百姓使案件闪现和谐之美
2006年年初,刘思源接手一起未成年人酒后滋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接案当天,她就收到了上级机关的一封督办函。此案被害人的父亲,多次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要求严惩凶手、判处死刑,被害人的哥哥在电话里扬言说:“如不判处凶手死刑,我将亲自为弟报仇。”看到被害方的情绪如此激烈,刘思源深知,此案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激化更多的矛盾。
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刘思源的心久久不能平静。当被害人白发苍苍、面容憔悴的七旬老父拄着拐杖出现在她的面前时,她的眼睛不禁湿润了,她以一种女儿对待父亲般的情感和话语,抚慰老人的丧子之痛。同时,她又向老人讲明,3个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几番苦心的劝慰,老人终于理解了法官的说法,不再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同意法院对附带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又谈何容易。第一被告人的父亲因常年吸毒已被送往戒毒所,母亲下岗在家打临时工;第二被告人的父亲长期瘫痪在床,当小学民办教师的母亲还要一边伺候丈夫,一边奉养年迈的公婆;只有第三被告人的家境较好,但其父母却不同意民事赔偿调解。面对这样的难题,刘思源坚信真诚相待,没有感化不了的人心。
在开庭的前几天,刘思源通知原被告双方家属到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她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让双方都明白民事调解的重要意义,原告方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以抚慰精神的创伤,而被告方可以此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有了庭前的思想准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不再剑拔弩张,都表示同意调解,第一、第二被告人的母亲还表示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力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庭审后,她又多次到案发地,找到被告人的亲属,挨家挨户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发动被告人的亲朋好友一起想办法,给孩子争取更多的从宽处理的条件。最终,她以一颗赤诚之心融化了原被告心中的冰山,当两位母亲手捧8万元现金送到被害人父亲手中时,一声“大叔,俺家对不住您”,让在场所有人的眼睛湿润了,第二被告人的姐姐还跪在老人面前哭着说:“大爷,俺愿替弟弟赎罪,伺候您和大娘一辈子。”老人听后泪如雨下,表示原谅孩子们的过错,并请求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当双方家人相互搀扶离去的背影渐渐远去时,一丝疲惫的笑容爬上刘思源的嘴角。
严格把关,把出一件件铁案
“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剥夺被告人的自由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它不允许出现任何反复和丝毫差错。”刘思源从主办第一起刑事案件开始,就秉承要办理经得起考验的铁案的理念。截至目前,她所主审的刑事案件无一被发还、改判,无一引起涉法涉诉上访。
2006年4月,刘思源接手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一家手机通讯店遭到4个未成年人的抢劫,店内的保险箱被撬开,价值7000余元的手机被抢走。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4被告人3至6年有期徒刑。宣判后,公诉机关以“未认定入户抢劫、量刑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诉,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立功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刘思源认真阅卷后,认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能否认定“入户抢劫”这一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坚持认为案发时间为凌晨2点左右,该手机店已停止营业,被害人正在店内睡觉,现场具有经营和生活的双重功能,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4被告人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针对该问题,刘思源认真研究了卷宗材料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并调阅了类似的典型案例,她和合议庭成员还多次到现场实地察看。
事实证明,该手机店主要是经营场所,店内的灶台、沙发只是暂时供营业人白天吃饭、休息使用,被害人是店主的侄子,每天晚上在店内沙发上睡觉,负责看店,该手机店只是被害人临时居住的地方。一审判决没有将该手机店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是正确的,但此案系抗诉案件,且上下两级检察机关一致认为应构成入“户”抢劫,说明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争议。为慎重、准确适用法律,给被告人犯罪行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刘思源主动邀请知名法学专家对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们也一致认为此案不构成入户抢劫。最后,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在刘思源的办案记录中,有这样一段话:“无论再疑难、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只要始终把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原则,就能办出精品,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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