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孙百松到郑州市鑫源桩工机械厂工作。2005年10月8日孙百松在厂里吊整钢板时,钢板掉落砸伤了其右手拇指,经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外伤、右手拇指末节缺如。2006年4月孙百松向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厂赔偿其损失,被法院裁定驳回。2006年7月2日孙百松向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孙百松在工作时间所受伤害为工伤。郑州市鑫源桩工机械厂不服,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2月29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原工伤认定。
郑州市鑫源桩工机械厂不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认定,孙百松与鑫源桩工机械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郑州市鑫源桩工机械厂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多种理由否定工伤,竭力回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受理该案后,承办人了解到孙百松自2005年10月受伤至今,历时近两年,历经民事诉讼,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仍未获得分文赔偿,其家生活极其艰难,急等赔偿款解难。而该案事实非常清楚,如果简单地维持原审判决,离孙百松拿到工伤赔偿款,解决实际困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我庭何信丽、魏丽平两位同志迅速与郑州市鑫源桩工机械厂接触,多次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明道理,说明当事人的困难,最终他们被两位同志的诚心所感动,愿意接受法院协调。
在涉及核心的赔偿数额问题上,两位同志频频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竭力撮合,主持双方谈,背靠背地谈,数个来回,不厌其烦,终使双方初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越满怀希望,却越好事多磨,因孙百松又觉得赔偿数额太少,初步达成的协议未能履行。但两位同志并未就此放弃,再次靠上去做工作。一方面指出孙百松不能要求过分,另一方面指出郑州市鑫源桩工机械厂要理解和体谅孙百松的家庭实际困难,增加部分赔偿数额对一个企业可造成不了很大负担,但对一个非常困难的家庭却是雪中送炭。经耐心说服,最终机械厂同意增加赔偿数额,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天下午,在法院的见证下和解协议即得到了履行。当双方提交撤诉申请时,没有了先前的对立、指责和谩骂,当着法官的面,双方和颜悦色,说着乡里乡亲的话,念着对方的好。
至此,这起历时近两年的工伤案件,在一个小时内就办结了,但之前的努力和辛劳只有承办人清楚。不过看着双方冰释前嫌、一团和气,看着孙百松一家拿着赔偿款满脸欣慰的离去,和那句想给法官买瓶水喝的致谢话,承办人知道所有的付出都值得,而且今后还应当付出更多,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历程中,有我们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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