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家住巩义市市区的魏绘婷女士急需购房。通过朋友的介绍,魏会婷认识了开办“巩义市城区信义房产咨询处”的被告刘红道。被告称能帮魏女士买房。魏女士于2002年10月9日交给被告现金5000元,用于购房。被告向魏女士出具了收据一份,并加盖了咨询处的公章。后因被告介绍的房子原告均不满意,魏女士要求退款。而遭到被告拒绝。
魏女士一气之下将刘红道起诉到巩义法院。经查明,原告陈述属实。且被告的咨询处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法院认为,被告刘红道非法成立房产咨询处,双方的房屋中介行为无效,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现金5000元。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述款项。
法官提醒大家:当你需要信息服务时一定要睁大眼睛,验看一下对方是否有信息服务资格,小心上了无证经营的非法中介机构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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