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一起受害人定残后请求再次赔偿的案件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审判决被告方再次赔偿原告各种治疗费10899.2元。该案系郑州全市遇到的第一起定残后请求再次赔偿的案件。
原告章芮诉称,2005年5月4日,司机吴平驾驶重型牵引车与其相撞,致使其严重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吴平负事故主要责任。2006年3月2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判令被告吴平的雇主冯某赔偿原告章芮各项损失共计63294.136元,但当时原告尚未出院,故医疗费支持到2006年3月11日,实际上原告到2006年6月上旬才出院。2007年1月原告再次住院,医院对其右腘部进行了手术,出院时医院建议原告对右足跟瘢痕及溃疡择期手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再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费共计38700元。
被告冯某辩称,原告诉请于法无据。因为2006年1月15日,原告的伤残鉴定和同年2月10日的司法鉴定,以及2006年3月27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判决,已说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进行过定残,且已赔偿完毕。所以,根据相关法律及河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32条: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继续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河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虽然有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继续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但那是指一般的,而特殊情况仍应特殊对待。本案受害人是因被告车祸致残的,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仍应当予以赔偿。为此,依法判决被告冯某承担原告章芮各项继续治疗损失费13624元的80%,即108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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