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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肇事致人亡 投案自首从轻判

  发布时间:2007-09-25 15:35:27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本应受到严惩,但主动投案自首则能得以从轻处罚。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张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张乾是登封市徐庄乡的一位农民。2007年2月8日,他酒后驾驶轿车沿本乡峪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卫生院东50米路段时,不慎将步行的米菊、张智博、范润泽撞倒,又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一辆面包车相撞,致米菊当场死亡,张智博、范润泽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凌晨,自知罪孽深重的张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乾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已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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