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九年前伙同他人挪用资金畏罪潜逃后无人追究,岂料九年后仍旧难逃法律的惩处。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冯金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1998年2月22日至1998年5月10日,冯金立在担任登封市唐庄乡信用社信贷员期间,伙同杨聚有(已判刑)采取大头小尾,吸收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方法,利用信贷员的工作之便,使用其他信用社的存单,挪用本单位资金五笔共计308000元,供他人使用。事后,冯金立畏罪潜逃。2007年4月,冯金立在外省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金立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挪用的资金大部分被同案人杨聚有使用,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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