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法上访信访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当事人几年来不断缠诉上访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要求处理而最终仍得不到很好解决,许多基层法院也受这类案件所困,这类案件要么是无法结案,要么是案结事未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小因素,这类案件就是刑事自诉案件。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以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刑事自诉案件往往依法处理了但却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就基于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常见的问题,浅谈一点我的看法。
一、立案环节存在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本法院管辖;3、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严格按照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按自诉案件予以立案,以致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被告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按公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予以立案,以致形成易立难审、久立不审、久立不决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不断的缠诉、上访,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和解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我国法律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不甚合理,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立案人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把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案人员对自诉案件立案条件掌握不准,把握不严,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人民法院迫于政府等部门的压力,为解决当事人不断上访告状等问题,被迫受理一些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这些案件,一旦受理,便成为“烫手的山芋”,很难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成为久拖不决的积案。 (二)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不予接受;对被害人的控告,不予受理。六机关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了案件,就很难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外,在案件发生时,被害人一般先报案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往往习惯地不考查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就仅以系轻微犯罪属于自诉案件为由拒不立案侦查或者不立案但仅做初步调查,迫使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一些非自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增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对自诉案件证据问题的思考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独立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自诉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有:1、当事人证据意识较差,举证能力不高。实践中,自诉人往往仅注重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注重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强、可信度不高。同一个证人经常为不同的当事人作不同的证言,甚至隐瞒、歪曲实事,故意作伪证。3、自诉案件当事人,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提取、固定或妥善保存物证,导致证据保全、固定困难。4、证人的权益不能得到相关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由于对证人的人身、物质权益保护不够,证人怕得罪人,怕遭受打击保护。往往不愿出庭作证。以致证人无法当庭接受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无法当庭质证。
三、对刑事自诉案中强制措施使用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四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依法正确及时的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不当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案件的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过于草率。在司法实践中,为追求办案速度,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对案件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然后给被告人及其家属施压,促使案件在短期内解决。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旦错捕,会引发国家赔偿,并有可能会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被动。2、对某些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被告人为逃避审判,而长期不到案,案件被迫中止,造成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3、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执行不力,造成工作中的被动。
处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以上是对实践中这类案件存在的问题的比较浅显的一点思考,期待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能够尽快消除这些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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