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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啃得父母痛 法院判儿搬出去

  发布时间:2007-09-21 10:35:39


    “啃老族”赵某和妻子会某结婚后跟父母一起生活,父母稍不顺从,竟打骂父母。最后,忍无可忍的父母只好将不孝之子和儿媳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搬出房屋。9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会某于判决生效后搬离父母的住所。据悉,这是法院对“啃老族”说不的第一案。

                                      父母状告:养儿儿不孝

赵某出生于1974年。2000年,由于赵某结婚时没有住房,经父母同意,与父母一同住在父母所购买的房中。“我们虽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儿子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处处替他着想。但是,双方在居住期间,儿媳妇会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争执,甚至打骂我们。为了子女的幸福和谐,我们一忍再忍。而被告会某无视我们的忍让,却认为我们软弱可欺,仍旧为所欲为。”说起儿子、儿媳的种种劣迹,赵母既后悔又伤心。

赵父说,儿子娶妻以后,家庭纠纷不断激化,并对来探望我们的亲戚朋友进行辱骂。更为严重的是2006年12月26、27日晚间,在无任何家庭琐事的情况下,被告会某无故在我的脸上给一耳光,并把室内玻璃砸坏。特别是3月份我二儿子和媳妇从外地回来,二被告见到他们一句话没有。4月4日晚儿子儿媳吵架,被告会某装疯卖傻去厨房尿尿,被告赵某也在场。以上事实我们均在居委会和派出所报案,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实在无法忍受被告会某的所作所为,为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坚决要求二被告立即从我们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华南街的房屋内搬出。

                                           法院宣判:儿子搬出去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二七区华南街这套房屋的所有人是二原告,二原告队该房屋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原、被告虽然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珍惜家庭关系,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给双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从自己所有的住房内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啃老”是侵权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在读书,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等原因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可以扶养;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那么父母就不再对其扶养,可以拒绝子女提出的物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七法院崔法官称,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拿父母的钱,这类子女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即涉嫌侵占父母的财产权。其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无条件搬出去,或拒绝为他们提供饮食或金钱,父母甚至还可以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说“不”痛击“啃老族”

“啃老族”的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着家庭的和睦团结,甚至引发家庭纠纷,应引起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重视。对“啃老族”的谴责,以往大多都是从道德等方面去抨击它,以上的案例却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对“啃老族”迎头一击,实在大快人心。同时,此案也让那些“啃老族”明白,他们的“啃老”行为不是没有办法“医治”的,法律同样可以对他们“说不”,而以前往往都是因为父母碍于面子或对子女的疼爱而放弃了法律解决的方式,使“啃老”歪风愈演愈烈。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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