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7日,家住郑州市郑花路某小区的苏女士一进家门,被眼前的景象吓了一跳,从客厅到卫生间,全都漫着水,刚铺不久的地板浸泡在水中,已经咧开了嘴……
苏女士赶忙叫来小区物业,一查,发现是邻居刘某的水管破裂了,水流进了苏女士的家里。
想想地板损毁了,得重新翻修,而且这段时间房子还不能住,需要租房子。于是苏女士找到物业公司和邻居,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是邻居刘某认为,自己从来就没动过那根破裂的水管,水管破了要么是开发商建筑质量不过关,要么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与自己毫不相干。因此,刘某拒绝赔偿。
而物业公司也是一肚子委屈:物业方面及时清理了积水,而且水管破裂后水的流向,也不是物业公司能掌控的,对于苏某的损失,不存在任何过错。
协商无果后,苏女士将物业公司和邻居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种损失9320元。
一审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苏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对水管破裂存在过失,对于苏某地板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金水区法院就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苏女士8000元。
但是,物业公司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表示,破裂的水管不属于公共设施,而是苏女士邻居刘某专用的水管,刘某应当承担相应当的责任。
法院表示将组织当事人庭下调解。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将则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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