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确权法院判驳回
作者:中牟法院 李丰庆 陈怀杰 发布时间:2007-09-11 11:00:23
2005年6月,经韩某介绍,王某与彭某协商,彭某将一套房卖给王某,价款16万元。王某将房款交给彭某,彭某出具收款收条,韩某在收条上写上“房款已清”字样,后王某居住。2007年初,双方因过户手续发生纠纷,王某起诉到中牟县法院,要求彭某及其妻子白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白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韩某证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白某是知情的,且王某已在该房屋居住一年多时间后白某仍称不知情,于常理相悖。法院遂作出判决,依法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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