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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让省工商局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7-09-11 09:07:44


    “我们给你们送去了证明材料,你们为什么不给开收据?”河南省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鱼味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士德在法庭上与省工商局代理人辩论时说。8月29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事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原告孙士德认为河南省工商局撤销郑州市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河南民航大酒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千岛湖鱼味馆公司的代理律师王贺平介绍,第三人河南民航大酒店为了招揽生意,从2005年7月20日起在郑州市金水路酒店门前及外墙擅自使用“千岛湖鱼味馆”,并且在多家报纸登广告宣传时也使用“千岛湖鱼味馆”。他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向郑州市工商局举报了河南民航大酒店的侵权行为。郑州市工商局于2007年1月19日下达了郑工商检(2007)4-01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在2007年1月25日前停止侵权。第三人不服,到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豫工商复决字(2007)第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郑工商检(2007)4-01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对第三人河南民航大酒店的违法性质予以认定且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通知书。

    千岛湖鱼味馆法定代表人孙士德认为郑州市工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省工商局对该通知书擅自撤销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也与事实不符,并且省工商局在行政复议期间未举行听证会。

    在法庭上,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讲到,省工商局的行政复议依法进行,程序合法。省工商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只收到郑州市工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未收到原告或郑州市工商局递交的证明河南民航大酒店侵权的证明材料。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必须提交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若不提交,可依法予以撤销。而我国法律并未要求行政复议必须举行听证会,行政复议主要指的是书面复议,所以说复议期间不举行听证会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庭审中,孙士德说,他们已将相关的证明材料送到了省工商局,但他们并未开任何收据。

    法庭上,千岛湖鱼味馆公司的代理律师王贺平说,第三人河南民航大酒店为了招揽生意,从2005年7月20日起在郑州市金水路酒店门前及外墙擅自使用“千岛湖鱼味馆”,并且在多家报纸登广告宣传时也使用“千岛湖鱼味馆”。这种行为侵害了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民航大酒店法定代理人袁继端说,2004年初,河南民航大酒店为了拓展业务从杭州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引进“千岛湖鱼味馆”这一品牌。2004年5月28日,河南民航大酒店千岛湖鱼味馆正式开业。而千岛湖鱼味馆公司是在2004年8月11日注册成立的。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河南民航大酒店并未登记注册“千岛湖鱼味馆”作为企业名称,他们的企业名称是河南民航大酒店。

这次庭审历时3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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