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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收条”惹出麻烦 债权人险些成借款人

  发布时间:2007-09-10 16:44:10


    郑州市民老张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承包工程所得的工程款“收条”却被另一方以“借据”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张偿还其欠款。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被告张国向原告于杰出据的借据系原告于杰向被告张国支付的工程款收据,并非被告张国的借款。因此,依法判定驳回原告于杰对被告张国的诉讼请求。原告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0日,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1月8日,于杰拿着一纸借据到二七法院起诉张国。于杰称:2004年,被告借原告现金143000元,约定一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欠款。

    经查明,2004年1月被告张国通过朋友李某介绍认识原告于杰,经协商,原告于杰将其所承包新密市来集镇西于沟村的土方工程转包给被告张国与其子张玮。2004年1月31日原告于杰与被告张国之子张玮签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总工程量计价为230000元,每周付工程款40000元,协议签定后,被告张国与其子张玮带领施工人员及工程设备进入工地进行施工,2004年3月20日工程结束,当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张国及其子张玮和工地其他人员累计从原告处收到工程款143000元。原告将工程期间中被告及被告之子张玮,被告所用施工人员所出据借据交还给被告张国,由被告张老国在原告于杰所提供的“借据”上出据143000元的总条,此后经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下欠的工程款,原告于东杰又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85000元未支付。2004年4月16日原告于东杰又出疽欠工程款85000元欠条一份,被告之子张玮于2005年9月21日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于东杰偿还该欠款。宣判后,原告于杰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2005年11月8日原告于东杰起诉到二七法院,要求被告张老国归还借款143000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偿还,被告张国及其子张玮与原告于杰有工程承包业务关系,原告于杰在工程结束后,尚欠张国及其子张玮部分工程款未付。且原告于杰不能提供支付张国及其子张玮143000元工程款的证据,再加上证人证言、借据的形成,可以认定被告张国向原告于杰出据143000元的借据系原告于杰向被告张国支付的工程款收据,并非被告张国的借款。现原告于杰持被告张国出据的工程款收据,要求被告张国支付借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于杰对被告张国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杰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驳回于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少数债权人由于盲目轻信对方或疏忽细节问题,收条与欠条不分,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状况。民间借贷时常用的是“借条”,但写借条时切忌只写“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元”,更不能以“收条”代借据,最好的方法是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还款期限、担保人和担保方式等,并写明出具借条的日期和借款人签名。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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