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王天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登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务监评中心主任。
案情:
王强是某机关的一名干部,他的妻子刘梅在一家企业工作,他们生育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后来,王强辞职下海经商,而刘梅却因为厂子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下岗回家,成了一名专职的家庭妇女,潜心照料着丈夫和孩子们的生活。经过几年的摸索、拼搏,王强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他们家的生活明显的改善:住上了别墅,有了名牌汽车,小日子过得很是舒适。可是好景不长啊!一次,王强和几个朋友酒足饭饱后,到一家夜总会去跳舞,其间认识了一个叫小红的陪舞女孩。这个小红是从偏远、穷困的乡村来到城里打工的,她不甘心一辈子在农村过苦日子,便凭着苗条的身材和姣好的容貌,到这家夜总会当了一名陪舞小姐。王强对小红是一见倾心,从此就成了这家夜总会的常客。小红也为能结识这么一个有钱有身份的人暗自感到高兴。不久他们就同居了。王强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对已经人到中年的妻子刘梅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为了达到和小红长期生活的目的,王强一回到家就借故对妻子刘梅又打又骂,想逼迫妻子提出离婚。后来刘梅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在多次劝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便毅然的和丈夫离了婚。获得自由后的王强急匆匆的和小红一起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结婚登记手,可是因为王强是再婚。被告知:要出具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证明。王强已经有两个孩子了,他们必须先做结扎手术,不然的话就不能结婚。王强说什么也不同意做结扎手术,于是结婚登记的事儿就暂时搁置下来。过了一段时间,害怕夜长梦多的小红为了尽快和王强成为合法夫妻,便在征得王强的同意后,到医院做了结扎手术。小红康复后就催促王强早点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料,王强却一反常态,说双方性格不合。年龄差距太大,拒绝与小红结婚。经过一番观察了解,小红才恍然大悟,原来,就在自己做结扎手术期间,王强又结识了一名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因此才变了卦。眼看着自己不仅结不成婚,还丧失了生育功能,王强的背信弃义,让小红气愤不已,便以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为由把王强告上法庭,要求王强赔偿自己各种损失费20万元。
问题:
1、小红做了结扎手术之后,王强却不同意和小红结婚,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2、王强应不应该赔偿小红的损失呢?为什么?
评析:
王强与小红曾协商一致准备结婚,这种协商一致就是民法理论上的“婚约”。所谓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也称婚姻的预约。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谓自愿是指双方完全同意,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反对把婚姻视为合同或契约,不能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婚约只是一种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缔结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不履行者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男女双方是否同意与他方结婚,是其民事权利,并不是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强制其登记结婚。既然结婚是民事权利,不行使权利当然不能视为过错。这样的话,王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同意与小红结婚,都不能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从上述分析来看,王强拒绝与小红结婚,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小红为了达到符合与王强结婚的法定政策条件,经王强同意自愿代替做了结扎手术,本身更没有违法和过错。双方都没有过错,是不是说小红只能自认倒霉了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本案来说,王强与小红自愿协商结婚,小红作出牺牲主动做结扎手术,是基于对王强的信任和对婚姻利益的信赖。因为婚姻是以夫妻的共同生活关系为目的,对小红而言,结婚意味着生活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相对保障,自己作出的牺牲,本可以通过婚姻生活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王强却另结新欢拒绝与小红结婚,客观上对小红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伤害。为了公平起见,让王强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合法的,这样解决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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