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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一口 索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07-09-06 16:08:38


    家住郑州市的李女士晚上散步时不慎被附近居民家大狗咬伤小腿,“狗主人”虽已经垫付前期医疗费,但李女士还想要索赔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遭到“狗主人”拒绝。二人协商不成,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继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9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2007年6月28日晚,原告李岚吃过晚饭后在其家附近马路上散步,突然,黑暗的角落里突然窜出一条大黑狗,一口咬住李岚的小腿不放,好不容易摆脱了大黑狗的纠缠,此时她的左小腿处已被咬掉一块肉,鲜血淋漓。 事后发现,这条狗是附近居民牛某饲养的。对于李岚当时受伤的情况,有目击者写了刘某书面材料予以佐证。

    据原告诉状称,原告被狗严重咬伤后,经到医院多次治疗,伤情得以控制,但伤情始终没有完全好转,特别是狗咬伤有可能产生狂犬病,而这种病的死亡率医学界把它定为100%,也就是说,原告一旦染上狂犬病,根本无法用药治疗。因此,原告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身心疲惫,无法正常生活。而被告牛某对原告这种痛苦,却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给予认真对待。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原告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失费、继续治疗费费等共计3万元的赔偿要求,3万元中以精神损失费为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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