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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丧事眼炸伤 起诉事主要索赔

  发布时间:2007-09-05 15:21:55


    因家中办丧事燃放爆竹,不料却将前来帮忙的本家村民眼睛炸伤。在被告承担了医疗费后,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便将本家亲戚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伤残生活补助金(评残后定);二、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7400元。9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 诉状称,原、被告是同姓本家,2006年6月6日被告因其母亲病故回家办丧事,原告去到被告家帮忙料理丧事,约在中午9点送葬时,放炮炸伤了原告的左眼,当时流血不止,被送往乡卫生医院。包扎后用救护车送到兰考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因出血过多,不能植入人造眼球,住院治疗28天,二级护理。

    2006年9月15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左眼球萎缩,2006年9月18日左眼植入术顺利成功,住院11天出院,医嘱:还需就诊,定期复查,以上的医疗费被告全部支付了。

    2006年10月17日,11月 11日和2007年7月17日原告按照医嘱三次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诊断:左眼植入术后,左眼上眶凹陷,处理左眼凹陷矫正术,加骨片植入术,这证明原告的左眼还需要后期继续治疗。

    原告住院治疗39天期间,由自己的亲属日夜护理,为治疗左眼炸伤,原告来往在从家到郑州的路上,花去了交通和食宿费,原告摘去左眼,已经造成伤残(等级有待法医鉴定),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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