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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产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7-09-04 08:57:28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繁荣,因房屋交易而引发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郑州中院针对2005年以来受理和审结的二审房产纠纷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此类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02年受理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不足20件,2005年达到78件,2006年达到185件,2007年上半年已受理37件。二、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近两年,除传统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纠纷外,因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拆迁房、小产权房、宅基地房、夫妻共有房、无产权证房等特殊房产所引发的新型房产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三、房产交易中恶意悔约现象十分突出。子女告父母,丈夫诉妻子,卖房人主动起诉称自已卖房违了法等怪现象屡屡出现。四、法院裁判标准尚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确认合同效力方面,目前审判实践中对于单位集资房、小产权房、宅基地房、按揭房等特殊类型的房产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尚存在较大的分岐。

    产生上述特点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房产交易的主体多元化,不仅有房地产开发商、专业房产销售商,而且还有大量的各种类型的产权人,使房产交易纠纷呈现多样化。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矛盾凸现。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升温,而相应的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交易知识匮乏,防范风险意识淡薄,交易随意性大,都容易产生纠纷而引发诉讼。三、利益驱动,导致矛盾激化。当前高涨的房价使许多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自毁信誉,主动违约反悔,导致一起起畸形诉讼的发生。 针对上述特点和原因,为了规范房产纠纷的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司法权威,在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培训,正确处理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对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房地产案件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鼓励诚实信用、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尽量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并坚持差价补偿的原则,防止恶意诉讼者通过恶意毁约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严格依照法律,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保证判决结果不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四是倡导和谐至上,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使当事人对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相关的各种诉讼成本、风险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做出明智的选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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