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大量矛盾纠纷裁判者的角色,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公信力,代表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加强法院公信力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部分群众对法院审判的不信任,涉诉信访等问题都折射出法院公信力的不足。作者在基层法院从事一线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深深认识到法院公信力缺失对维护法律权威、社会公正的巨大危害。如何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是摆在全体法院干警、甚至全体国民面前的重大的司法课题、社会课题。毋庸质疑,在一个文明、成熟的法治国家,法院应该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法律的权威应该通过法院、法官及其判决的权威实现,这应该是我们努力争取的目标。本文试图以法律制度为视角,论述造成我国法院系统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及解决途径,以求对提高法院公信力这一人民法院工作主题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法官的任免与职业保障、诉讼制度的非终局性、诉讼效率与成本、执行难等热点问题分析法律制度的缺陷引起法院公信力不足及解决的建议;第二部分从媒体审判、专家法律意见书这两种现象阐述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法院公信力不足及相关思考。第三部分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的司法能力这两个法律制度以外的话题谈谈提高法院的公信力的途径。
人民法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主体,是国家依照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遵从的基础,公信力的强弱是人民法院发挥主体作用以及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只有通过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同和信任,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也才能得以进一步提高。法院公信力,是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肖扬院长曾经说过,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如果法院审判不能坚持公正,法院的公信力将被严重损害。在一个民主的、法制的社会中,法院的公信力是通过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审判程序公正和严格适用法律表现出来的。人民法院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提高法院的公信力至关重要。当法院公信力不高时,当事人就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法院的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就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
目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存在种种批评的声音,认为法官腐败,判案不公,执行不力等等。笔者认为,我国法院的公信力问题是和我国的法律制度本身息息相关的,只有从法律制度框架和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入手,才能解决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提高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一、法律制度缺陷问题
1、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应该说,从《宪法》的规定看,我国政体结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极高的地位,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根据政府统管财政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均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算,然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这种经费划拨体制即政府机关掌握司法机关“经济命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受制于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不能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没有权威,法院的公信力自然也受到影响。所以,目前,人民法院为了恢复宪法地位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2、法官的任免与职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学界认为是当不上法官可以当院长,对此提出诸多批评。各级司法长官取得法律本科学历的则更少,许多都是从其他部门平调和提升过来的非法律专业的党政干部。这种状况不改变,改革司法制度也会变成空中楼阁。如果法院院长不是合格的法官,法院的形象会大打折扣,法律的威严会受到影响,法院的公信力也会降低。当法官的门槛提高后,法官的职业保障也显得至关重要,伤害法官实际就是伤害了司法制度,法官的权益保障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密切相关,只有营造司法权威,才能取得公众对司法的信服。
3、诉讼制度的非终局性
我国的诉讼制度中的再审程序导致法院裁判的非终局性也是影响法院公信力的一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我们国家对再审也没有时间、次数和审级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也就没有终审。 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而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本院发现原审裁判错误也可以进入再审程序;上级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被频繁启动,案件不停地“翻烧饼”。所谓的“终局判决”其实没有什么既判力可言,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诉讼中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为内容的实体处理,其正确性具有相对性。以实体意义上的“错案”观以及有错必纠原则为基础的错案追究制是以牺牲裁判的稳定性、法官的权威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作为代价,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
4、诉讼效率与成本
每到年末年初,各地民工为索要工资都会上演不同形式的“跳楼秀”。应该说这种“跳楼秀”还是很有威力的,记者、消防队、警察等等到场,结局都是欠钱者送钱,跳楼者拿钱下楼,问题当场解决。如果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也要在半个月以后了。当事人拿到判决,再申请执行,一个月的时间又过去了。如果证据再有缺陷或瑕疵,可能输了官司还赔钱。在效率与成本上,诉讼并不见得是最佳选择,所以“跳楼秀”还在不断上演。司法改革虽然在关注效率问题,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设置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的司法程序,除了浪费司法成本,更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在简易程序之外,设立一个更为快捷的“速裁程序”可以更好的解决民工的讨薪难问题。
5、执行难
关于“执行难”,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法院和法官讲的“执行难”,其含义有较大的差异。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而法院和法官理解的“执行难”与此不同,其着眼点是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如各方面的干预、当事人的逃避和抗拒、协助单位拒不协助、影响社会稳定等。而社会公众认为,法院的裁判没有全部执行,裁判文书就是“法律白条”,法院的执法没有威严。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也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司法没有应有的权威 ,因此,“执行难”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在司法不能独立的情况下,现阶段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只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司法诚信体系,加强对恶意逃债者财产的监管,从立法上设立执行罚,才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二、法律制度缺失问题
1、媒体审判
司法应当接受新闻传媒的监督,但是新闻监督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变成了不正当干预,反而影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在现实中与独立审判往往会发生冲突,而我国目前没有对新闻报道及从业者进行立法,新闻自由应当在何中范围内行使对司法机关和媒体均是未知数。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司法独立并非免除法官之公众责任,但新闻及其他媒体应了解过度的对法官施加压力与司法独立有潜在的冲突。第三十五条规定:新闻对审判中案件足以影响其结果之刊登应予限制。从普通人耳熟能详的一些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到媒体的力量。以轰动一时的四川省夹江县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的案件为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用了“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作题,仿佛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或手段违法,公民或法人也无从申辩。该报道又营造了一边倒的气氛,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 张金柱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中以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作为判处死刑的理由,而民愤何来?现实中媒体大量连篇累牍地对案件进行报道,导致了案件的影响面不断扩大,而公众对案件认识产生偏差,形成了强烈的民愤效应。在审判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情绪和认识传递给社会形成民愤以后,这种民愤也同样会给当地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造成影响,并有可能形成一种政治影响,法院和法官对政治上的考虑与法律上的处置是不一样的。所以,最终法院裁判变成了媒体审判。新闻报道对事实的调查与法院的调查程序不同,判断方法不同,证据采信标准不同,但媒体的力量法院和法官是无法抗衡的。一些案件宣判后,媒体对判决不负责任地作出带有倾向性的评论,使公众得出法官枉法裁判的结论,把法官的品格、法官的执法甚至法官本人交给大众进行审判,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2、专家法律意见书
随着对刘涌一案的深入报道,“专家法律意见书”从律师提交给法院内部的材料变成社会关注的问题。刘涌的律师曾组织田文昌、陈兴良等14位国内著名的法学家作出并提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刘涌一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判处死刑改为死缓。该案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但一种说法是,该“意见书”对二审改判起到了比较关键的作用。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所以对法官的断案产生一定的影响并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参加论证的专家往往为某一法学领域的学术权威,其中有些专家还曾多次参与国家立法工作。意见书通常是针对个案而出具,因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意见书除法律适用意见外都会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问题。归根结底,当事人找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无非是想对法官施加影响,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多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有偿提供的,完全出于公义的非常少见。 当前专家法律意见书现象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专家的立场问题,即以中立身份的专家却发表为一方的“代理性”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其对司法公正有什么促进作用。现在当事人找专家出意见书,可以说是对法院公信力的批判,人们不相信法官,更愿意相信专家学者。而实际上,作为专家学者并不一定比法官更了解某一个案,法律意见书的有偿性也影响了中立性,专家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对此,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专家对案件的学理探讨应该在何种限度内有待于法律完善。
三、法律制度以外的话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所谓司法理念,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司法的认识、观念和信念,或价值观,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治文明成果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司法也要讲政治,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法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入手,改进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2、法官的司法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的任职门槛,规定了法官任职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通过了国家同意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能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官。法官的司法能力、执法水平与其自身的法律素养、社会阅历、处世方法、价值取向、司法经验有很大关系,很多初任法官开始并不会处理案件,也有很多书记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处理案件的能力很强。考试不是万能的,法官要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提高自己,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自然会提高。
不可否认法院和法官队伍还存在的种种问题,抓好法院的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官的司法能力、执法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待遇也应当给予提高。法院和法官也要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法律的尊严得不到维护,法律的威严就会降低,法院的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法院和法官还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提高内部的管理水平和法官的自身素质,改善外部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条件,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作者简介:
高晓明,女,1970年生,汉族,大学本科,审判员,二级法官,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