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一些案件的诉讼费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收取数额,而是设置了最低和最高收费限额,法院应当在收费区间范围内收取。例如,《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至五百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第(三)项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五百元至一千元。
新郑法院高魁、师俊杰法官在调研中发现,基层法院对于上述有收费区间限制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过程中,普遍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离婚案件为例,《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大部分法院却一律按照最高标准300元收取;有的法院是根据案件财产标的额和复杂程度预测出审理成本,并根据审理成本的大小在收费区间内决定每个案件的收取数额;有的法院是在收费区间内取一个数额,所有离婚案件统一按此数额收取;也有的法院是一律按最低标准50元收取。他们认为,对这些收费有区间限制的案件一律按最高额收取诉讼费,明显违背了《交纳办法》的立法目的。因为《交纳办法》既然对离婚案件规定了50元至300元的收费区间,就意味着立法者希望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根据一定的标准在50元至300元之间浮动,而不是固定地维持在300元不变,否则《交纳办法》直接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三百元就可以了。其它几种收取方式也各有利弊。为减少各基层法院此类收费的随意性,统一此类案件的收费标准,他们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台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固定的收费标准,比如可以规定本省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案件受理费;二是由最高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法院根据所受理此类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可能的审理成本,在收费区间范围内具体确定个案的收费标准。他们倾向于第一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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