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租赁合同没兑现 租金应还承租人

  发布时间:2007-09-03 08:56:20


    孟进鹏、周道义、陈东伟等26名原告,本想在“五洲水产调味物流中心”租两间门面房做生意,可谁知此建筑为违法建筑,26名原告提前预交的三万元租金成为了泡影。26名原告向被告河南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讨要所交的三万元租金时遭到拒绝,被告称这是政府行为,责任不全在他们,迟迟不退还租金,26名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孟进鹏、周道义、陈东伟等26名原告于2006年8月份与被告河南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长兴路23号)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五洲水产调味物流中心”32号楼门面房分别租赁给26名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时间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原告租赁两间门面房交三万元保证金,在2006年8月30日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门面房保证金,享受第一年门面房房租免交的待遇。被告要在2006年10月底之前将原告租赁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保证在2006年11月5日前迁入并开始经营,合同签订后,26名原告分别向被告交纳保证金30000元。2006年10月,因涉及违法建设,“五洲水产调味物流中心”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建,于今年8月23日被强制拆除。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建设的“五洲水产调味物流中心”因涉及违法建设而被相关部门勒令停建,被告不能在2006年10月底之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构成违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损失的理由成立,惠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以下判决:解除孟进鹏等26名原告与被告河南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河南五洲国际水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26名原告保证金各30000元和利息。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