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救治病人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知情权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他们的知情权如何得到充分的实现,却是实践中的难题。近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个发生在医患之间的纠纷,郑州市某医院因为在为患者进行手术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在手术进行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被法院认为存在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患者和家属的知情选择权,被法院判决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年界6旬的郑州市民栾某之女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于2001年10月入住郑州市某医院的血液科治疗,由医院为患者实施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同年12月21日,医院开始为患者动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12月26日进行采集、冻存。准备为患者实施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前,栾某于2002年1月4日在手术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移植。
同年4月30日该患者因间质性肺炎、呼吸衰竭死亡。栾某以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法规和医疗常规直接造成其女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在法庭上,郑州市某医院辩称,原告之女死亡后,因双方对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郑州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郑州市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构不成医疗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采用造血干细胞移植为原告之女栾薇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且经鉴定栾薇的死亡与被告的治疗无因果关系,被告在向原告告知了移植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并发症危及生命后,原告栾某表示同意移植并在手术协议上签字,故原告对其女在移植后因并发症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采用造血干细胞移植为栾薇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具有较大的风险,在移植前所进行的动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冻存是治疗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被告未在患者入院后、动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之前向患者及其家人充分告知治疗所具有的较大风险,而是在治疗过程中才告知,因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予以赔偿。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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