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财,他持刀抢劫了一辆出租车;父亲劝导,他决定迷途知返;投案自首,他最终被法院从轻处理。8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不满18岁的王某,在登封市区租用张某的出租车外出办事时,突然产生了抢劫钱财的念头。当车行至唐庄乡一偏僻路段时,王某谎称迷路,骗张某下车后,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戳伤张某的头部、面部,抢走出租车和一部手机及200余元现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同年12月20日,王某的父亲得知儿子抢劫的真相后,当即劝导并陪同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可对其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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