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于某因酒后误伤原告,被新密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近7000元。
2007年5月15日下午,原告韩某和被告于某都在朋友家喝酒,席间,被告于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原告在劝阻过程中,被被告用木登将头部打伤,法医鉴定原告伤为轻微伤。原告住院治疗十天,花去医疗费用5000多元。被告被公安机关拘留七日,罚款500元。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感到此事很窝囊,拒不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后,被告也自己觉得惭愧,本来与原告是很好的朋友,却因一时酒兴,既吃了拘留罚款,又伤了朋友,断了友情,丢了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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