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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签单吃饭谁来结帐

  发布时间:2007-08-24 10:12:10


    村干部三人在镇上饭店吃饭后签单,当店主向其讨要餐费时却被告知去找村里要,店主无奈将三人诉至法院。8月23日,郑州中院对这起餐费签单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王斌、李军勇、刘建军三人均是中牟县韩寺镇潘店湖村的村干部,2001年至2002年三人多次在李晓霞开办的“溢香饭店”就餐,并签单挂帐。2002年底,李晓霞与三人对帐后,确定尚欠餐费15950元,三人对此签字认可。但当李晓霞向三人催要欠款时,三人却称所欠餐费都是潘店湖村村委办公招待费,应当由村委偿还。李晓霞讨要欠款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欠原告餐费15950元,有三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餐费15950元,应予以支持。三被告以职务行为为由,主张个人不应偿还欠款,但未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认定。故判决王斌、李军勇、刘建军三人偿还欠原告李晓霞餐费15950元。

王斌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欠条载明的15950元餐费是潘店湖村委所欠。村委办公事经常在该饭店就餐,李晓霞就为村委专门设立一个帐本,每次吃饭后就在帐本上签字,以后统一算账结算。期间村委付了一部分款项,下余15950元就由当时任村干部的三人出具了欠款手续。因此,三人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晓霞的诉讼请求。

李桂英答辩称,三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欠条上没有村委的印章。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王斌等三人向李晓霞出具的欠条证明债务的数额、债务人,李晓霞持有欠条,享有合法债权,请求三人偿还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王斌等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无法证明其所签的欠条系代表潘湖村委的职务行为,故其应对其签字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郑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斌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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