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就读于河南省某院校的大学生张凯接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以她满18周岁为由,驳回了她诉父亲承担她学费及生活费的请求。
大学生告生亲讨要抚养费
十年前张凯的父母协议离婚,张凯随父亲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8月,张凯考入河南某某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制四年。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张凯的父亲以张凯已经满18周岁为由,停止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凯只好于2006年9月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父亲支付2005年至2008年的生活费24000元,教育费42200元。
法庭辩论责任与义务
张凯的父亲辩称,自己离婚后至2005年8月下旬,女儿张凯一直随其生活,期间自己单独承担了女儿的全部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至女儿年满18周岁,已完全履行了离婚协议及法定抚养义务。女儿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再向父亲索要学费。
对于父亲的辩解张凯不予认同,她坚决地认为,自己在上大学期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因此,作为父亲就应该义无返顾地承担子女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父亲的作为分明是在逃避自己的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让张凯想不到的是,2006年10月31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张凯随即又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八岁大学生应该自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张凯已年满18周岁,系成年人,已无权要求无法定义务的亲生父亲为其负担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费用,张凯请求改判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的经办法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父母为子女支付大学学费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多数人认为子女工作以后才算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此前子女上大学即使是读硕士、博士,多数的父母仍会为子女昂贵的学费买单。但人们也要意识到,已经年满18岁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是没有权利再向父母讨要抚养费的(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些青少年必须培养独立、自强的意识,可以通过助学金、勤工俭学或申请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能将支付高昂学费的义务强加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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