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2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父要求探视非婚生子的案件,依法判决原告作为生父有权探视孩子。
2004年8月王勇与朱会在合伙做生意中相识,后双方产生恋情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16日,朱会生育一子,取名王环。之后,双方因生意上的事情发生矛盾,遂解除同居关系,并于2006年5月31日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其子王环随其母朱会生活,王勇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协议签订后,王勇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平时也探望过孩子。半年后,朱会携子同他人结婚。后王勇未支付抚养费,朱会亦不让王勇探望其子王环。于是,王勇以朱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其非婚子王环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作为其生父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以原告没有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原告探视孩子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原告王勇可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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