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国人认为子女工作以后才算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此前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当然由父母承担,如果子女大学毕业后继续在校就读硕士、博士,多数的父母仍会为子女昂贵的学费买单。那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底应尽到何时呢?让我们来看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小彤的父母协议离婚后,小彤便随父亲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8月份,小彤被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录取,学制四年,2005年共缴费12200元。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中每年须缴学费、住宿费10660元。而小彤的父亲于2004年11月11日小彤满18周岁后,在小彤上大学前停止支付小彤生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后小彤因上大学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支付问题与自己的亲生父亲发生了矛盾。小彤于2006年9月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父亲支付生活费24000元及教育费42200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小彤的情形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况,其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小彤的诉讼请求。
小彤不服原判,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由父亲承担其未来的一切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父亲就要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错误。而小彤的父亲则答辩称,离婚后至2005年8月下旬,女儿小彤自一直随其生活,此期间其单独承担了女儿的全部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至女儿年满18周岁,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的抚养义务。女儿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再向父亲索要学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精神,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小彤已年满18周岁,系成年人,已无权要求无法定义务的亲生父亲为其负担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费用。小彤请求改判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8月10日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父母为子女支付大学学费当然是符合中国的传统观念的,但人们也要意识到已经年满18岁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是没有权利再向父母讨要抚养费的(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这些青少年必须培养独立、自强的意识,可以通过助学金、勤工俭学或申请助学贷款来完成学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能将支付高昂学费的义务强加给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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