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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业主闯岗保安受伤 对薄公堂证据不足败诉

  发布时间:2007-08-21 09:26:51


    小区保安与业主因出入问题发生争执,次日这名保安因腰部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两千余元,后保安所在物业公司对此事不管不问。因此,保安王某将自己所在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业主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8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王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损伤系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所致,因此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今年38岁,是被告郑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员,负责某小区的门卫保安工作。2006年10月10日,原告王某在上班期间与第三人张先生在小区门口因出入问题发生争执。次日,原告王某因腰部若组织损失入院治疗,2006年10月23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098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费用未果,故诉至郑州市二七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余元。二七法院在审理中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郑州某物业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的伤害没有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张先生辩称,原告的行为不符合小区的规定。第三人与原告发生争执时只是推推拉拉,不可能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是因此事所致。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着证据。在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11月因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但是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损伤系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所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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