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不义之财,竟然合伙以举报为名,大肆敲诈建筑商,结果换来刑罚。8月1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敲诈罪判处被告人张三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现年69岁的张三合,为了赚些养老钱,不惜伙同他人走上了一条举报的“捷径”。2005年12月,建筑商冯某在登封市区开发房地产施工期间,张三合伙同程金平、石福生、杜红建、石中和、马心有、石志敏、石国洪、王学义(均已判刑)等人,以冯某建房土地手续不全为由,以将其举报到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为名,要求冯某停止施工,并以此为手段,敲诈冯某现金3万元,每人分得3100元,余下部分由石福生管理,作为今后的“告状”资金。2006年3月,张三合等人运用同样手段,敲诈建筑商李某现金1万元,每人分得1000元。同年6月,张三合等人再次运用同样手段,敲诈建筑商高某现金1000元,每人分得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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