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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挪用670万元炒股获刑

  发布时间:2007-08-20 15:29:16


    以前,有部电影叫《股疯》,说的是那几年股市疯了,因为炒股的人“疯”了。

    股疯的症状是人为股票而疯,比如,最近不少人为了炒股,上当铺当家产,到银行押房子。此外,有人更疯狂到为了炒股不惜犯罪。事实上,因挪用公款炒股被判刑者并不鲜见。

    2007年8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挪用单位资金炒股的犯罪案件。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会计黄韬,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5年时间内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等名义及虚构交易的方法先后十余次从信用社挪用资金670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专家忠告“股市风险大,入市需谨慎。”

    现年33岁的被告人黄韬(别名黄涛,男,汉族,本科文化)几年前进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后当上该单位主管会计。黄韬业余时间喜欢炒股票,但一直苦于没有大笔资金。在工作中,黄韬发现了单位在资金管理上的漏洞,便起了挪用单位资金进行炒股的邪念。起初,黄韬每次挪用的金额都控制在3万到10万元之间。“成功运作”几次后,胆子越来越大,挪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多,最多的一次高达3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1月份至2006年4月份,黄韬利用职务便利,以预交税金和支付印花税的名义或者虚构交易,共挪用本单位资金6702260.91元,大部分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共归还1693960.91元,在一审判决前归还2876537元,尚余2131763元未归还。2006年4月24日,黄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7年2月28日,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到郑州桐柏证券营业部将被告人黄韬挪用款购买的股票变卖,并将变卖款2876537元转入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帐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韬身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该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全民赚钱的股市,一半是火焰一半也是海水,”一些也做股票的法律界人士说:“带着一夜暴富的梦想,以豪赌的心态入市,背后隐藏诸多法律风险。”市场越热,风险系数也就越大。”该法律界人士称。

    “拿股市里最常用的词来形容,现在是股票案件受理的熊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翟红斌说,尽管是股案“熊市”,但他认为这里面蕴藏着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将随着股市由“牛”而“熊”逐渐爆发,乃至达到案件的“牛市”。

    翟红斌说,以股票案件为主线,可以派生出许多支线案件。除了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借贷纠纷、股票交易纠纷外,最严重的莫过于刑事案件,“比如因为眼馋股票大涨,一些人会挪用公款来炒股,乃至走上犯罪道路。”

    翟红斌说,“股市热隐藏着职务犯罪多发的可能”,他介绍说,目前大多集中在三方面:

    贿赂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假借委托炒股等方式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在其他方面谋利;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掌握公款、单位资金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炒股谋利,牛市的财富神话更容易让他们下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等渎职犯罪,擅自将国家、集体资金投到股市,一旦股市下跌或者操作失策,损失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这类职务犯罪的案发往往有一定滞后性,也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尤其是后两方面犯罪,因为股市的繁荣暂时掩盖了问题的暴露,只有等到股市调整后,才有可能水落石出。” 翟红斌指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款、单位资金流入股市的监管,规范操作,才能既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也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法官曹媛媛认为,本案凸显出社会转型时期,部分人利欲熏心追求一夜暴富的畸形心理。挪用单位资金在任何的社会制度中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本案的这名被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惜以身试法,受到法律的严惩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了。值得注意的是,铲除犯罪就应铲除犯罪的根源,金融管理部门应吸取教训,有管理制度就应落到实处,否则必然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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