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不思己过反而迁怒举报人,并借机敲诈勒索。8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建欣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建欣系登封市告成镇的一位农民。2007年1月30日,他因犯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满释放后,王建欣并没有认真反思自己的罪过,相反却认为是本村村民李某举报自己,才导致自己坐牢的。于是,他就决定进行报复。2007年3月10日,王建欣以李某举报其盗窃被判刑为由,向李某索要现金3000元,否则将“从重处置”。在遭到李某拒绝后,王建欣竟然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将李某打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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