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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工人枪夺民警手枪 妨害公务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07-08-16 09:02:32


    2007年1月24日13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圃田派出所民警崔巍、王俊伟携带配枪到郑东新区第二十七所建筑工地依法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郝高原、陈保余强行阻拦。在阻拦过程中被告人陈保余拉住民警崔巍的一支胳膊,被告人郝高原将其手中的枪支夺走,被告人陈保余又从郝高原手中将枪支接走交给其他民工。案发后枪支已被上交到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高原、陈保余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以不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为由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明知民警身着警服、开警车执行公务,仍强行阻拦,且有夺取民警所带配枪的情节,原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酌情从重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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