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民四庭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研究法律规定,追求立法宗旨,力求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日前该院在审理郑州布鞋厂破产一案中,法官们在认真审查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时,发现该厂属于军队企业开办的集体企业,由于企业性质的特殊性,该单位职工少,企业财产少,债权人数、债权数额都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据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债权申报的要求“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结合郑州布鞋厂自身特点,为了尽快实现案件的早日终结,减少清算费用,确保企业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多地得到实现,主审法官提出债权申报期间确定为二个月,合议庭最终合议确定,这是对于新破产法规定的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的一次积极有益的探索,是破产案件审理中首次确定最短债权申报期间。
这次确定破产债权申报,在郑州市乃至全省破产案件的审理中,都属于首次使用自由裁量权,新破产法对于债权申报的期限由原破产法的固定期限三个月变更为“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就是为了要求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债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要灵活决定债权申报期,以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及时高效、公正公平的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次确定最短债权申报期限所表现出来的审判人员结合案情,为当事人着想,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执法理念,体现了郑州中院审判人员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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