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偷鸡被发现的情况下,竟然使用暴力将人打伤,结果换来重刑。8月14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建卫系登封市告成镇的一位中年农民。2007年1月5日凌晨1时许,他与本村村民王超斌(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尼龙丝袋、卡丝钳等作案工具,来到邻近的大冶镇行窃。当翻墙进入村民吴某家偷鸡子时,被吴某及其父亲发现并追赶。恼羞成怒的王建卫为抗拒抓捕,竟然用卡丝钳将吴某及其父亲打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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