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外祖父的房屋被拆迁的消息后,外甥急忙将房屋变卖给别人。8月15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被告荆得民不享有房屋处分权,判决返还原告郭得林30000元房款。
2006年11月16日,荆得民得知外祖父在新郑市龙湖镇林一处房屋(四间平房)被有关部门拆迁的消息,作价30 000元急忙转让给郭得林,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后,郭得林将30 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2007年3月21日,郭得林突然收到有关部门拆迁房屋的通知单一份,而上面竟有荆得民的签名。这一下子郭得林才明白了过来,原来荆得林在2006年11月9日就签收了通知单,却在七天后隐瞒真情将房屋卖给他,郭得林得知自己受了骗,在向荆得民追要房款被拒绝后,他无奈之下把荆得民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郭得林与被告荆得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荆得民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以及处分权,被告荆得民将不能证实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原告郭得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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