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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

努力提升法院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系列调研之六

  发布时间:2007-08-13 12:41:45


    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导下,牢牢抓住公正司法、文明司法两个重点开展起来。

    一、公正司法。

    “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人民法院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个主题,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追求,全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司法之基。

    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我们的社会正是在不断地解决矛盾、冲突和纠纷当中,达成新的平衡,求得新的发展,成就新的进步。公正的裁判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公正的裁判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法院在部署工作、确定思路、制定方针和进行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司法公正的要求,遵循司法活动的正当程序,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公正、权威和具有公信力的司法裁判,解决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牢固树立公正是司法活动根本价值标准的观念,树立公正是人们对司法审判终极期盼和要求的观念,树立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的现代司法观念,努力增强实现司法公正的自觉性;必须奉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实施,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尊重,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权威;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能够有效抵御各种非法干扰的法院管理体制,完善能够确保公正的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执行体制和监督机制。

    司法效率同司法公正一样,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效率包含着公正的精神,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价值要求。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越高,解决社会矛盾越迅速、越彻底,司法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因此,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对司法工作高效率的要求,通过不断改革与创新,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方针措施,采取切实的工作步骤,实现司法审判的高效率,同样是人民法院保持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体现和根本要求。

     二、文明司法。

     公正执法和文明司法并不是相对立的两个概念,公正执法中包含有文明司法的内容,文明司法中也包含有公正执法的内涵。江泽民曾对政法干警提出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这就给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也是服务机关,既要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地执法,又要热情周到地为群众提供服务。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文明司法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的最直观的表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才能构成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

    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文明司法方面也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行业不正之风。如“四乱”问题,虽然社会上多有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二是官僚衙门作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人民赋予的。但个别干警忘记了这一点,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官”的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干警纪律松弛,作风拖拉,对群众冷、硬、横,一些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反感。这种是衙门作风在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形成了隔阂,拉大了彼此的距离,十分不利于人民法院的形象建设。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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