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对人民法院来讲,积极推进司法文明,既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历史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蕴意深刻,内涵丰富,涉及到法院建设的各个层次和不同方面,决定了推进司法文明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着眼长远,立足现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实际,把握特点,抓住重点,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调研。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民法院这种特殊的性质,在其自身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呈现出一些特有的属性:
首先,行业特色明显。人民法院最根本的工作是审判工作。这其中既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审判工作,也有调整经济民事关系,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民商事及行政等审判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具有专政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作为人民法官,不仅要有对犯罪分子的“冷面孔”,以显示法律的威慑力,也要有对人民群众的“热心肠”,以平息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这正是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鲜明特色。
其次,社会影响广泛。人民法院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最有效的一道司法屏障,是评判是非的最为权威的机构。因此,人民法院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精神面貌如何将直接地影响到整个社会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直接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如果群众对人民法院失去了信任,丧失了信心,那么也就是对国家的法律失去了信心,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根本不可能进行下去,反之,如果群众信赖法院,认为是非曲直都能在法院一个公正的评断,那么精神文明建设进程的障碍就能被排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影响是根本性的,带有决定意义的影响。
第三,与审判工作关系密切。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自身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水乳交融般的关系。严格依法处理好各类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自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了人民法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就可以极大地促进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融合、贯通。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