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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处罚不合理 车主告“电子警察”

  发布时间:2007-08-08 18:19:05


    质疑电子警察拍摄的违反禁令标志照片的权威性和准确性,郑州一车主日前将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告上法庭。8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李先生于今年5月28日接到被告郑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向原告开出编号为410103-20035823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李先生被告知在2006年7 月16 日他的车在郑州市某路段违反禁令标志,被交巡警支队某大队的监控摄像头拍下并记录其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李先生交通违法罚款200元及牌照费30元。李先生不服这一处罚,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李先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某大队向原告开出编号为410103-20035823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退还原告交通违法罚款200元、拍照费30元。

    李先生在行政起诉状中说,他认为被告处罚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原告在2006年7月16日上午并没有开车去被告认为原告违法的地点,原告认为被告的电子设备存在问题。2、被告依据车牌号处罚原告,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收取牌照费30元没有法律法律依据。4、被告的处罚违反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原告李先生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而被告却严重偏离这一立法宗旨,只罚不教,将电子眼当作罚款机,为了实现罚款的目的,在个别地方,将电子眼设在树丛里,违背了立法目的。5、被告的处罚违反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行政处罚规定,设定和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告处罚所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被告的处罚不讲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置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而不用,一律采用最高限二百元的重罚,违背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因此,他先生依法提起诉讼。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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