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又喝死人了,希望喜欢喝酒,酒量不好,酒风很好的朋友一定吸取教训。朋友劝酒也要掌握分寸,不要乐极生悲。谷先生因喝酒过多而酒精中毒身亡。谷先生的妻子认为当时与谷先生一起喝酒的朋友张某、昔某、姜某,都存在过错,便携13岁的儿子和年迈的公公一起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者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8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昔某应适当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据原告诉称, 2006年10月18日,被告张某、昔某和谷先生在一起吃饭、喝酒,三人一直喝到下午2点左右。之后三人到前进路一歌厅唱歌,后张某说有事就先走了,被告昔某和谷先生在歌厅又喝酒,又唱歌,一直持续到吃晚饭时,被告昔某又喊就了他一个朋友姜某,三个人又找了一个地方喝酒,不知喝到几点。当天晚上12点左右,有人发现谷先生躺在郑州市一条路口的工地边,便拨打了“120”、“110”。“120”到了后经过检查发现人已经死亡,经二七公安局法医鉴定,谷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酒精含量足以致其死亡,由于被告的先前行为,在其明知谷先生醉酒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将他送到医院、送回家或通知谷先生的家人,但被告却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而是放任重度醉酒的谷先生流落在街头,致使其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被告理应对谷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谷先生的死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故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520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151元、丧葬费2141元(以上三项均按30%的赔偿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82301元。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张某、昔某与谷某在一起吃饭喝酒没有过错,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昔某在喝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谷某在与二被告喝酒之后不久因酒精中毒死亡,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二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姜某参与了喝酒,故被告姜某对原告的损失不应补偿。此事给原告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昔某补偿原搞死亡赔偿金17335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171.36元、丧葬费7141元,以上共计207671.76元的10%即20767.18元。补偿三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二、被告张某补偿原搞死亡赔偿金17335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171.36元、丧葬费7141元,以上共计207671.76元的10%即20767.18元。补偿三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