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救助金的审查、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有限的救助金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解决群众的一些特殊困难,上街区法院制订了救助金分配发放的五项原则。
一是财产穷尽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相关性财产进行全面查找、逐一审查,最终完全排除当事人、案外人可提供的,法院依职权可查明的财产线索及各种受偿的可能性,即在法律可查明的范围内、可追索的限度内,穷尽一切可能的执行措施,依法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是无过错原则。要求执行案件在程序上严谨规范、合法公开,措施上准确到位、及时有效。即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的原因不是程序适用、实体裁判等环节上的问题,权利人已经受到了合法程序的充分保障以及实体结果上的公正对待。执行人员不得在自身不当行为造成受偿困难时,借助救助金掩盖过失。
三是财产能力的一般不可恢复原则。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导致个人财产基础缺失或严重受损,并使个人财产在较长时间里处于不足或不能偿还的持续稳定的财产持有状态。一般可有丧失劳动能力、死亡、长期下落不明以及被判处刑罚,且无个人财产等情形。
四是程序末端原则。执行救助是在各种执行措施执结不能或效果不佳时,出于对少数弱势利益的兼顾与实现,而作为一种补充、从属形式出现的非常态的利益恢复形式。在纵向序位上,应将其置于法定完整的执行程序之末,而绝不能跃居执行程序之初、之中或尚未终结的任何阶段。
五是有限性原则。执行救助在债权最终实质性效果上是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部分有限实现,其要求救助数额是原有债权的适当比例,而非全额;救助对象一般为个人,而不涉法人;救助前实行严格的主体审查,达不到特定标准不能作为救助对象;救助的次数以一次为宜,不实行反复救助或长期不间断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