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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婚事燃放鞭炮 引燃花棚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7-08-02 09:01:12


    本想燃放鞭炮为儿子的婚事增添喜庆氛围,岂料引燃了邻居家的花棚,结果惹来官司。7月3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令被告韩兴庆赔偿原告王阳光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16267.40元。

    家住登封市城关镇的韩兴庆,与经营一花卉大棚的王阳光系相邻关系。2005年12月11日,韩兴庆为其儿子操办婚事燃放鞭炮时,不想燃放后的炮竹,落在了王阳光的花房草苫上,引起着火。因当时王阳光不在家中,一居民发现这一险情后,立即喊人救火并及时拨打“110”和“119”电话报警。经消防官兵奋力扑救,这才将大火扑灭。后经鉴定,王阳光损失花房及花卉、车辆等财产共计116267.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兴庆为其儿子操办婚事过程中,燃放炮竹引起火灾,给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害是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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