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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亲情岂可因一纸协议了断

  发布时间:2007-07-26 18:10:17


    离婚时签下协议断绝母女关系,母女亲情真的就因一纸协议而了断?

    刘某与杨某在1999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女儿四岁时双方协议离婚。日夜思念女儿刘某想去前夫家探望女儿,却遭到了前夫家人的百般阻拦。无奈刘某将杨某诉至惠济区法院,要求每周末到杨某家探望女儿一次,杨某应履行协助义务。

    而杨某则答辩说,刘某探视女儿对女儿的成长发育不利。杨某说自己经常出差在外,刘某利用这一点有了外遇,这是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刘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还与自己签订有协议,断绝与女儿的母女关系。且在离婚后的三年时间里刘某从未主动看过女儿,连一个关心女儿的电话都没有,更未支付过一分的抚养费,这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杨某认为现在女儿好不容易才从阴影中走出来,让刘某探视女儿会给她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杨某坚决反对刘某探视女儿。

    考虑到探视权的特殊性及不易执行,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过长达五个小时的庭审,最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在每月最后一个周末上午八点至下午四点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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