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讨要放假期间工资 无证据被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07-07-26 18:09:19


    今天惠济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劳动报酬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放假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在2004年初应聘到某机械厂当临时销售员,推销收割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销售进行提成。因为卖收割机具有季节性,王某从2004年2月份干到2004年6月份放假,2005年初上班后不久因与领导发生争执被辞退。王某到厂里讨要放假期间的生活补助被拒绝后,将该机械厂诉至惠济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期间的工资、统筹金等共计1550元。被告则辩称,厂里招的业务员约定的都是根据销售提成,没有销售就没有工资。在王某上班期间每月800元工资都是发了的,至于放假补助,厂里从来没有发过此钱,不可能放假还发钱,只要王某能提供证据,厂里就给钱。

    因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又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惠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